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重點物資的運輸管理,建立和完善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確保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穩定,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港口法》和《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路重要物資應急運輸相關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路重點物資是指經水路運輸的煤炭、石油及其制品、糧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物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運輸是指:
(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提供的水路運輸保障;
(二)執行國家下達的運輸任務。
第五條 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水路重點物資應急運輸,應急運輸應當遵循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和優先保障的原則。
第二章 應急運輸預測與組織協調
第六條 加強重點物資運輸信息統計,完善分析預測機制。
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與港口、航運企業直接建立重點物資運輸信息日報告制度,跟蹤掌握重點港口、船舶等基礎設施設備的基礎數據;與國家經濟運行管理部門、重點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企業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及時掌握國家經濟運行信息、重點行業和企業對水路運輸的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運輸方式供需信息;加強信息整理分析,完善重點物資運輸預警預測。
第七條 國家交通主管部門適時啟動水路重點物資應急運輸預案,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港口、航運企業,對重點物資運輸實行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靠泊、優先裝卸、優先運輸。
第八條 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直接向港口、航運企業直接下達運輸指令,并組織、監督、協調運輸任務的執行。港口、航運企業應當保質保量完成應急運輸任務。
第九條 應急運輸任務完成后,相關管理部門和港口、航運企業應當及時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任務完成情況。
第十條 對于港口、航運企業為執行水路重要物資應急運輸任務而提出的經濟補償申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協調予以補償。
第三章 港口和航運企業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一條 港口和航運企業的義務:
(一)服從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保證完成水路重點物資應急運輸任務。
(二)做好用于水路重點物資運輸的設備設施、船舶的保障工作,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三)掌握水路重點物資運輸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做好統計上報工作,報送信息應做到及時、客觀、真實。
(四)根據應急運輸要求制定水路重點物資運輸保障方案,對發生或者預計可能及將發生應急狀態,應當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五)啟動應急預案,設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狀態下的應對工作。
(六)在評估經濟損失時,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
第十二條 港口和航運企業的權利:
(一)從事水路重點物資的運輸和裝卸,應當根據合同取得合法的收益。
(二)應急狀態下,為執行或準備執行水路重點物資運輸、裝卸指令和要求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獲得經濟補償。經營人在評估經濟損失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
第四章 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管轄區域內重點物資應急運輸各個環節的協調與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水路重點物資應急運輸協調小組,明確專門部門及人員負責水路重點物資運輸行政管理工作,將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服從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組織落實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關于水路重點物資應急運輸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三)監督和檢查管轄區域水路重點物資應急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并及時將重點物資應急運輸動態信息報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交通主管部門。
(四)協調管轄區域內的人力、物力,保障運力充足,確保管轄區域重點物資調入量或者調出量的穩定。
(五)采取有效措施,為港航經營人盡快完成應急運輸任務提供支持。
第十四條 海事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保障重點物資應急運輸船舶進出港,全方位監控船舶,及時處置可能發生的各種險情,加強維護航道輔助設施,保障水路交通安全通暢。
第十五條 交通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管理和指導重點物資應急運輸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統計資料的,責令其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未能及時有效組織、協調、實施水路重點物資應急運輸任務的,責令其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港口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信息、統計資料的;
(二)不聽從調度,不能及時、有效地執行應急狀態下水路重點物資運輸任務的。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水路重點物資運輸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